(2017)陕08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锦顺、马大飞、马雪峰盗掘古墓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锦顺,马大飞,马雪峰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锦顺,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小学文化,住子洲县,农民。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大飞,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小学文化,住横山县,农民。2016年4月12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雪峰,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小学文化,住横山县,农民。2016年4月12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子洲县人民法院审理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锦顺、马大飞、马雪峰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陕0831刑初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锦顺、马大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故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30日晚,被告人张锦顺、马大飞与张周(在逃)、张永东(在逃)在张永东家喝酒期间,被告人张锦顺提出在马岔乡冰草墕村的高峰子山上挖古墓,张飞、马大飞、张永东表示同意。次日上午10时许,马大飞驾驶一辆捷达车从家中出发,在去教场坪的路上遇见被告人马雪峰,马雪峰表示也愿意去挖古墓,后二人一起到教场坪村,与张锦顺、张周、张永东、张庆东(在逃)带着探杆、铁掀、绳子、尼龙袋等挖墓工具一起到马岔乡冰草墕村的高峰子山。张锦顺将探杆插入地面探寻古墓葬,探到疑似古墓葬的地点,几个人进行挖掘,挖掘后发现没有古墓葬。张锦顺又寻找了另一个疑似有古墓葬的地点,由张锦顺、马大飞与张周、张庆东挖掘,马雪峰与张永东带了探杆到稍高的地方进行探寻古墓葬。后马岔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张锦顺抓获,其余人员逃离现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锦顺、马大飞、马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古墓葬,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所有权,触犯了我国的刑律,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张锦顺、马大飞、马雪峰伙同他人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张锦顺先提出犯意,并让马大飞开车以及用探杆进行探测;马大飞在犯罪过程中事先参与商议并提供车辆;马雪峰是在途中遇见马大飞得知盗掘古墓后也参与犯罪,临时起意犯罪。为了体现刑事宽严相济政策,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事先通谋、犯罪行为、参与的程度以及所起的作用大小等犯罪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我国《刑法》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盗掘行为就构成本罪,是否盗掘来古文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被告人张锦顺、马大飞、马雪峰在盗掘古墓葬时被群众发现举报及时制止,三被告人没有挖掘出古文物,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张锦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被告人马大飞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3、被告人马雪峰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4、作案工具铁掀二把、探杆一根、绳子一根、编织一个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锦顺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其与马雪峰属共同犯罪,量刑应一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大飞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张锦顺、马大飞伙同原审被告人马雪峰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子洲县文物管理所证明、同案犯供述以及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锦顺、马大飞伙同原审被告人马雪峰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张锦顺提议、探墓、挖掘,作用地位突出,系主犯;马大飞提供车辆,并参与盗掘古墓行为,亦系主犯,作用地位次于张锦顺;马雪峰临时参与盗掘古墓行为,也系主犯,但作用地位低于马大飞。案后发,马大飞、马雪峰上诉人张锦顺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其与马雪峰属共同犯罪,量刑应一致之理由,经查,其提议犯罪,并积极实施盗掘行为,地位及作用均大与马雪峰,故对其量刑应重于马雪峰,原审量刑准确,应对其上诉理由予以驳回。上诉人马大飞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之理由,经查,原审充分考虑马大飞的作用地位,对其量刑,且其没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马皓贇代理审判员 沈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