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英、杨苏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英,杨苏江,王晓姣,张桂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苏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姣,女,汉族。原审第三人:张桂芳,女,汉族,。上诉人朱英与被上诉人杨苏江、王晓姣及原审第三人张桂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朱英于2017年3月2日收到一审法院给其开具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七日内到本院缴纳上诉费,但朱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英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邵羽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