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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英、杨苏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英,杨苏江,王晓姣,张桂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苏江,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姣,女,汉族。原审第三人:张桂芳,女,汉族,。上诉人朱英与被上诉人杨苏江、王晓姣及原审第三人张桂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朱英于2017年3月2日收到一审法院给其开具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七日内到本院缴纳上诉费,但朱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英未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邵羽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