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维华与韩爱军、沈桂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华,韩爱军,沈桂花,段培俊,赵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544号之一原告:孙维华,女,194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爱军,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桂花,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段培俊,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赵胜,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孙维华与被告韩爱军、沈桂华、段培俊、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孙维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孙维华负担。审 判 员 马迪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汤 涵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