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甘肃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399号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昌路2号。法定代表人:畅世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旭,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27号。法定代表人:张继锁,该局局长。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385元,减半收取计18693元,由原告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忠审 判 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祁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