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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广兵、马如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兵,马如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冀11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兵,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马如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广兵与马如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