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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阳泗清与阳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泗清,阳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39号原告阳泗清,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桂清,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泗清与被告阳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桂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泗清撤回对被告阳桂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阳桂清负担。审 判 员  晏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