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阳泗清与阳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泗清,阳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39号原告阳泗清,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峰,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桂清,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泗清与被告阳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桂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泗清撤回对被告阳桂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阳桂清负担。审 判 员 晏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