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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清洪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洪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35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清洪,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同年5月25日,检察机关和原审法院相继予以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原审法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清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清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李清洪不服,以原判量刑畸重,请求改判适用缓刑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清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权是原审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经审查,本案上诉人李清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可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清洪撤回上诉。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庆明审判员  刘爱兵审判员  王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