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合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合芹,李言顺,李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杨庄集村。法定代表人:樊诂山。被执行人王合芹,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言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长修,男,1969年10月260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合芹、李言顺、李长修借款担保合同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菏仲字第3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修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仲裁委员会(2015)菏仲字第31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