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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合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王合芹,李言顺,李长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杨庄集村。法定代表人:樊诂山。被执行人王合芹,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言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长修,男,1969年10月260出生,汉族,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益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合芹、李言顺、李长修借款担保合同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菏仲字第3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修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仲裁委员会(2015)菏仲字第31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