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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军、李江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李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江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李江光所有的小型普通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A×××××);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