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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庄河市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人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384号申请人:庄河市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本峰,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亮,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庄河市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庄河市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在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存款中的7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庄河市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350轿车(价值100万元)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丹东零点牧业有限公司在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存款中的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庄河市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奔驰350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