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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笫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增来、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笫814号申请执行人王增来,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海,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王增来与被执行人王海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海在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工资收入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坤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