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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圣一元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圣一元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7391号原告:北京圣一元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宫村631号。法定代表人:陈亚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赵胜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誉洁,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圣一元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一元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昕源益达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圣一元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圣一元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会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