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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观兴、徐锦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观兴,徐锦帆,徐自英,杭州丰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645号申请执行人何观兴,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锦帆,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自英,女,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丰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04077-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姚江岸村。法定代表人徐锦帆。本院在执行何观兴与徐锦帆、徐自英、杭州丰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锦帆名下房产被其他法院首封,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6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