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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志喜与朱燕峰、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喜,朱燕峰,倪君,翁飒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2号原告:赵志喜,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燕峰,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倪君,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翁飒爽,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喜与被告朱燕峰、倪君、翁飒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志喜负担。审 判 长  陈剑英审 判 员  王姝平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