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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毛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毛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毛五,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199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毛五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艳丽、被告人刘毛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毛五先后在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姚湾村大官桥南侧小灿百货店、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沈营村前庄组46号等地,盗窃作案4起,窃得被害人胡某、陈某1等人现金、香烟、苹果、金戒指、金耳环、银某1、银某2、铂金项链(带吊坠)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155元。案发后,被盗的黄果树(长征)香烟2包、红金龙香烟6包、南京(红杉树)香烟8包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被盗的1个银色戒指、1个银色手镯、1条银色项链(带挂坠)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2。归案后,被告人刘毛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毛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陈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的证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和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毛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毛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