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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修茂与王光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茂,王光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713号原告王修茂,男,199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光珍,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原告王修茂与被告王光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茂撤回对被告王光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