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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刑初53号公诉机关武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军,男,江苏省泰兴市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人李少华,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军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佩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王建军购买了一批电脑和打印机。为了低价购得电脑和打印机,王建军未向销售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少缴税款,被告人王建军通过微信联系到一位自称”李艳华”的女子,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李艳华”的介绍,王建军与自称姓蒋的”蒋某”取得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蒋某将7份上海涛缘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开具的价税合计815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的订货合同、送货单及收款收据邮寄给被告人王建军。2016年10月15日,王建军将购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40795元(按票面额的5%计算),转账给蒋某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户名为刘玉明,身份证号码×××)。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建军将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武山县国家税务局欲进行税金抵扣,税务工作人员发现该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证后失控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军庭审时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交易明细、顺丰快递公司武山营业部快递单复印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武山县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及移送材料、扣押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空白合同、5份空白送货单、5份空白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军主观上有为抵扣税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被告人王建军在本案中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军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本浩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人民陪审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康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