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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祥、姚博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姚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周祥,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王凤琴,女,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姚博山,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祥与被执行人姚博山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30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