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月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之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月峰,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人,现住乌兰浩特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月峰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军、张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月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月峰驾驶鲁能牌30型铲车在音德尔镇新客运站外环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交警对其进行检查时,其出示了B2型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询马月峰使用的B2型机动车证为虚假机动车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月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扎赉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经过、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驾驶证、证人赵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月峰明知其使用的为虚假驾驶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活动中,使用虚假的驾驶证,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月峰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林审 判 员 赵福荣人民陪审员 张 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