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翟玉柱、郭晓峰、张海占、邵国双、宋振海、张志强、李长林申请执行陈 辉、王飞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玉柱,郭晓峰,张占海,邵国双,宋振海,张志强,李长林,陈辉,王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翟玉柱,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郭晓峰,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占海,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邵国双,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宋振海,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长林,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辉,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飞龙,男,1971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杜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执行款自动给付完毕,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