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玲与刘时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玲,刘时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04号原告:罗玲,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陈聪聪,温州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时庆,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玲与被告刘时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罗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旭丹人民陪审员 虞雨恒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