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北京楚天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光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楚天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吴光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楚天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被执行人:吴光尧,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北京楚天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光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光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吴光尧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光尧银行存款以115000元为限(扣划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准)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庆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