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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王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844059555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号。负责人:陈庆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佩佩,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1022198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员工,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坎头村风水墙东7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丽萍,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5197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625弄52号203室。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201821975********),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秀水镇治江村老龙岗屯*组。被执行赵某,女,1984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2201061984********),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四间村间房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宁波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甬仲金字第34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裁决书确认本金120830.06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3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 红审判员 都 毅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胡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