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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陶国强与徐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强,徐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陶国强,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传斌,女,1955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陶国强与被执行人徐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2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传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