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丰帆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丰帆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547号原告:杭州富阳丰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800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672201。法定代表人:贾丰峰,原告: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礼路123号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2111432Y。法定代表人:王明。原告杭州富阳丰帆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丰帆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丰帆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丰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丰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钟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