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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钱建西与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姜思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陕0122执145号 本院在执行钱建西与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姜思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姜思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其财产;拒不接听传唤电话等方法规避执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姜思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三)、(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金诺香精香料(陕西)有限公司、姜思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标的 姜思田 西安市碑林区景龙池景龙洋楼4单元4层2号 220602195912120937 1170000元 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