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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31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园区兴隆十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松凤路2号首层(南)。法定代表人:吴洪法。被告:左犀阳,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吴宗明,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荟福公司)、罗义雄、左犀阳、吴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罗义雄的起诉。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404558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2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被告荟福公司委派罗义雄与原告签订了《2016年度上星冷柜销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冷柜产品。2106年8月27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04558元,罗义雄、左犀阳、吴宗明对荟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直未付任何款项。诉讼中,原告提交原告企业营业执照、被告荟福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被告左犀阳、吴宗明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度对账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收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互相佐证,可以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荟福公司委派罗义雄与原告签订了《2016年度上星冷柜销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冷柜产品。2106年8月27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04558元。同日,原告与荟福公司、罗义雄、左犀阳、吴宗明共同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被告荟福公司每月向原告归还2万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罗义雄、左犀阳、吴宗明自愿作为荟福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荟福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不能按时且足额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荟福公司即时归还全部欠款,并自要求还款之日起按月2%计算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荟福公司、罗义雄、左犀阳、吴宗明承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法律法规及交易习惯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被告荟福公司应在2016年8月27日起每月向原告归还2万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现已过了10个月之久,被告荟福公司未支付过任何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荟福公司支付该款及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荟福公司支付其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因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如被告逾期还款,被告需向原告赔偿因追讨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故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左犀阳、吴宗明作为连带责任共同保证人,为被告荟福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其二人应对被告荟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558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40000元;三、被告左犀阳、吴宗明对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453.86元、财产保全费2904.61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上星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荟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左犀阳、吴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尔谦人民陪审员  欧树玲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淑娴书 记 员  胡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