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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锋、上犹县圣安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锋,上犹县圣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特57号申请人:邹锋,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于都县。被申请人:上犹县圣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赵宏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骏,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邹锋因不服上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劳仲案字[2017]第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虽然上劳仲案字[2017]第08号仲裁裁决明确指引申请人邹锋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申请人邹锋无权向本院申请撤销上劳仲案字[2017]第08号仲裁裁决,本院对其受理申请予以驳回,但申请人邹锋可另行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邹锋的受理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慧珍审 判 员  宋玉玲审 判 员  钟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