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8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韦辉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96号移送执行机关宜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宜州市体育馆北面。被执行人韦辉杰,男。宜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韦辉杰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281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辉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当日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96号。截止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韦道副应履行的义务为:一、缴纳罚金5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韦辉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韦辉杰尚在监狱服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韦厚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