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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大勇与李洪明、宋守伟、矫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大勇,李洪明,宋守伟,矫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972号原告韩大勇,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安市。被告李洪明,男,32岁,住大安市。被告宋守伟,男,36岁,住大安市。被告矫艳红,女,31岁,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大勇诉被告李洪明、宋守伟、矫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吉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宏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