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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扬州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扬州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95号原告: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宝塔新村20-2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坤,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东路299号(扬州宝林家具装饰港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靖,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秋,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选择与被告方庭外协调解决纠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84.68元,减半收取计4336元,由原告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谷 丹人民陪审员  谈圣富人民陪审员  杨恒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倪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