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7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住海口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4434号原告: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海口市西沙路*号劳动大厦*楼。负责人:孙宁,该担保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尔,女,系原告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员工。被告:,住海口市。原告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陆海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陆海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27元,由原告海口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ds7nzr8jtrvbezhx9q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小龙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