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松茂、李抄辉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松茂,李抄辉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李松茂,男,193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李抄辉,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再审申请人李松茂因与被申请人李抄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松茂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赠与财产。2.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甚至可以说没有尽到一个儿孙对老人基本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爷爷想看一眼孙子就难。3.申请人现在处于无人赡养的悲惨境地,申请人在《赠与合同》附义务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有权收回赠与财产,重新对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进行规划。4.财产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虽来看望一下,但心中多有不情愿,在受赠财产的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也不能苛求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证判决,支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松茂与李抄辉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赠与财产也已办理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李松茂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李松茂以李抄辉未按《赠与合同》约定,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原一、二审中,李抄辉是否符合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形,李松茂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争议房屋由李松茂居住使用,李抄辉对李松茂享有该房屋居住权的义务已履行。李松茂与李抄辉签订《赠与合同》时未共同生活,也未在同一城市居住,对于李抄辉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双方没有具体约定。对李抄辉是否在其能力范围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松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审认定李松茂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还未成就,并无不当。但原二审判决还明确指出:“根据双方合同内容,今后如李抄辉不履行赡养义务,李松茂仍可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据此,李松茂如有证据证明李抄辉未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可持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李松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松茂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审判长 彭云飞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姜竞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