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民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炳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1336号被拘留人姚炳,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拘留人姚炳于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1336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十五日。在执行拘留期限,根据执行需要,本院决定将被拘留人姚炳转至绍兴市拘留所实施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姚炳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