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刚与刘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刘忠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285号原告:刘刚,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泰来县克利镇。被告:刘忠国,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泰来县平洋镇。原告刘刚诉被告刘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以被告刘忠国外出,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刚负担。审判员 奚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姜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