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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志启、临海市汛桥金生锯板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启,临海市汛桥金生锯板厂,蒋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志启,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临海市汛桥金生锯板厂,经营地址:临海市汛桥镇利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650001853。经营者:蒋金生,职务:厂长。被执行人:蒋金生,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志启与被执行人临海市汛桥金生锯板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临海市汛桥金生锯板厂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且临海市汛桥金生锯板厂作为非法人私营独资企业,蒋金生作为临海市汛桥金生锯板厂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临海市汛桥金生锯板厂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蒋金生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蒋金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志启支付货款3446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执行费41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多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