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辉玲与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玲,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272号原告:李辉玲,女,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4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玲诉被告广东色色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玲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辉玲负担。审判员 陈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