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920王隆梅与王光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光哲,王隆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哲,男,199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系王光哲父亲),住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隆梅,女,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王光哲因与被上诉人王隆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3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光哲以本案已与王隆梅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光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光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光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玲审判员 周家明审判员 宛洪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查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