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婷华与杨德文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婷华,杨德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607号原告安婷华,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30日,住大邑县。被告杨德文,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7日,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安婷华与杨德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婷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婷华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系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婷华承担。审判员 高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