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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婷华与杨德文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婷华,杨德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607号原告安婷华,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30日,住大邑县。被告杨德文,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7日,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安婷华与杨德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婷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婷华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系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婷华承担。审判员  高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