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建胜、潘咏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胜,潘咏美,海宁美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钱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胜,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蒋中健,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咏美,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美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万群村。组织机构代码:74771136-1。法定代表人:潘咏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丰成,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胜与被执行人潘咏美、海宁美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钱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本案无需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