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迪欧办公家具经营部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迪欧办公家具经营部,江西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昌达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永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冬香,王涛,吉安市迪奥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王磊,吉安市福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迪欧办公家具经营部,住。被执行人:江西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被执行人:吉安市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吉安市吉永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吴冬香,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涛,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熊文静,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吉安市迪奥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被执行人:王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彭贵珍,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吉安市福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迪欧办公家具经营部、江西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昌达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永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冬香、王涛、熊文静、吉安市迪奥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王磊、彭贵珍、吉安市福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迪欧办公家具经营部偿付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23日利息为736315元,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二、被执行人江西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昌达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永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冬香、王涛、熊文静、吉安市迪奥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王磊、彭贵珍、吉安市福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326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信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实,本院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吴冬香、王涛、熊文静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迪欧办公家具经营部、江西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市昌达建材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永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冬香、王涛、熊文静、吉安市迪奥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王磊、彭贵珍、吉安市福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53769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