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财保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团结解放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3890N。主要负责人:张晓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超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79号一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3190622。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芦芝乡涵梅村(小杞水电站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4381091XL。法定代表人:叶叔仁,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395248069。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被申请人:叶跃松,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人:叶淑桢,女,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价值280000000元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泰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富鑫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价值2800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丽贞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诗菁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在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