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娜与谢长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谢长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089号原告:李娜。被告:谢长诚。原告李娜与被告谢长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娜于2017年7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娜负担。审 判 员 楼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君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