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纪涛、王善姣、陈贵林、孙顺新、郭卫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纪涛,王善姣,陈贵林,孙顺新,郭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纪涛,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乡桑葛庄村。被执行人:王善姣,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赵固乡后田庄村。被执行人:陈贵林,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延庆街**排*号。被执行人:孙顺新,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中和镇东小吴村。被执行人:郭卫峰,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亢村镇郭堤村。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纪涛、王善姣、陈贵林、孙顺新、郭卫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374元,执行费1736元,合计10311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03110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