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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大连明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明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092号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周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宋云,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冬梅。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明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87元,由原告负担4087元。审 判 长  刘 申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柳 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