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庞永翔与汪中国、喻素华、遂宁九州联宜天然气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永翔,汪中国,喻素华,遂宁九州联宜天然气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庞永翔,男,生于1958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居民。被执行人:汪中国,男,生于1962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喻素华,系被告汪中国之妻,生于1963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遂宁九州联宜天然气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新桂仙路(美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991945-4。法定代表人:喻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庞永翔与汪中国、喻素华、遂宁九州联宜天然气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汪中国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遂宁九州联宜天然气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营业用房两间本案已移送评估,三被执行人名下其它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庞永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金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