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赵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初1261号原告: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华林街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刘红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男,1978年1月12日,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平,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市易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