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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魏志国、姚克学与四川省跃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志国,姚克学,四川省跃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特7号申请人:魏志国,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姚克学,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四川省跃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乐雅高速凤鸣乡。法定代表人:赖育昌,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志国、姚克学与四川省跃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7月3日经四川省雅安市凤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四川省跃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除承担魏志国、姚克学之子魏某某的抢救费、殡仪馆费用共计3800元(大写金额:叁仟捌佰元整)之外,另一次性补偿魏志国、姚克学因魏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大写金额:贰拾万元整);由魏志国、姚克学自行办理魏某某死亡的善后事宜及亲人安抚工作;二、魏志国、姚克学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的真实性负责;此协议生效后,魏志国、姚克学不得就此事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赔偿请求;三、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除应支付对方违约金60000元(大写金额:陆万元整)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列款项共计203800元(大写金额:贰拾万零叁仟捌佰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人民币53800元(大写金额:伍万零叁仟捌佰元整),余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凭魏某某死亡证、火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在2017年7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魏志国、姚克学与四川省跃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经四川省雅安市凤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雅雨凤人调字[2017]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汤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