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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井卫华与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卫华,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208号原告:井卫华,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71号(天津市北方制衣总厂院内主楼一层、六层)。法定代表人:肖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梅,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井卫华与被告城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井卫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井卫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井卫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