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建瑶、秦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瑶,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瑶被执行人:秦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秦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玉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秦玉名下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玉所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102执712号:王建瑶与秦玉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封被执行人秦玉所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特此通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 来自: